经济贸易学院实习工作条例

作者: 时间:2019-11-03 点击数:

 

实习工作是高等学校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巩固专业知识,促进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提高专业技能的重要教学环节。为了加强对实习工作的管理,不断提高实习质量,经济贸易学院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实习的目的和要求

第一条  实习的目的是让学生通过各类实习接触实际和了解社会,学习生产技术和管理知识,获取本专业的实际工作技能,巩固所学理论知识,培养初步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专业技能。

具体要求如下:

1. 了解社会和实习场所的一般情况,增加对本学科专业领域的感性认识;

2. 初步了解所学专业在国民经济建设中的地位、作用和发展趋势;

3. 巩固、深化所学理论知识,培养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初步能力;

4. 熟悉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获得组织和管理生产的初步知识;

5. 虚心学习,培养热爱专业、热爱劳动的品德。

第二章 实习的组织管理

第二条  经济贸易学院实习工作在学院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如下:

1. 组织制订和审核实习教学大纲;

2. 汇总和审核实习计划;

3. 负责实习基地建设和实习场所的联系与确定,根据实习目的和要求,选派实习指导教师并指定实习负责人,做出具体的实习安排;

4. 负责实习前的组织动员,检查实习前的准备工作和实习计划的执行情况,协调解决实习中的有关问题;

5. 检查考核实习质量,组织实习工作总结和经验交流等;

6. 组织开展实践教学研究,提高实践教学质量。

第三章 实习计划和实习安排

第三条  学院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组织实习工作。

第四条  学院在实习前进行实习动员,明确实习的目的、内容和要求,并针对实习的特点,进行实习态度、实习纪律和实习安全等方面的教育。

第五条  实习安排是组织和检查实习的主要依据。学院应根据各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认真组织做好实习安排。实习安排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实习的目的和要求;

2. 实习的内容和检查方法;

3. 实习方式和时间分配;

4. 实习期间的现场教学和工作安排;

5. 实习成绩的考核内容和考核方法。

第六条  为提高实习效果,学院组织专业教师定期到实习单位指导学生实习。

第四章 实习场所和实习方式

第七条  选择实习场所应满足实习大纲的要求并力求相对稳定,提倡和鼓励各专业在实习单位建立教学、科研和生产三结合的实习基地。选择实习场所时应考虑以下原则:

1. 专业对口,能满足实习大纲的要求,便于实习安排;

2. 生产正常,技术、管理较先进,对学生实习支持和重视;

3. 就地就近,相对稳定。

第八条  实习可以根据专业特点和实习场所的实际情况,采取多种方式进行。既可以学院组织统一到实习基地进行实习,也可由学生个人找单位分散实习。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实习,都要满足实习教学大纲要求,保证实习质量。

第五章 实习指导教师

第九条  实习指导教师应由教学经验丰富、熟悉工作实际、了解实习点的基本情况、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管理能力的教师担任。对于初次承担指导实习任务的教师,学院应指定专人进行指导,并提前做好实习准备。

第十条 指导教师的职责

1. 提前了解实习单位情况和学生实习要求,会同实习单位有关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实习安排。

2. 按实习大纲和实习安排的要求,安排、落实各项实习工作,与实习单位配合及时解决实习中的问题。

3. 在实习中对学生要加强指导,严格要求,组织好各种教学和参观活动,积极引导学生深入实际,检查督促学生完成各项实习任务。

4. 指导教师要以身作则,言传身教,既教书又育人,注重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全面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和健康。

5. 检查实习纪律执行情况,及时处理学生违纪问题。

6. 定期向实习单位领导汇报实习情况,争取他们的指导和帮助。实习结束,离开实习单位前要做好与实习单位的交接工作。

7. 指导学生写好实习报告,负责学生实习成绩的考核和评定工作。

第六章 对学生的具体要求

第十一条  实习中学生必须做到以下各点:

1. 遵守实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带队教师和实习小组的领导。

2. 必须接受实习指导教师的指导,按实习教学大纲、实习安排的要求和规定完成实习任务。

3. 尊重实习单位工作人员的劳动,虚心向他们学习。主动协助实习单位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

4. 学生在实习期间不得迟到、早退或窜岗。有事或因病(凭医生证明)须经指导教师批准并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

5. 实习期间应注意安全,不得参与同实习无关的工作。

第七章 实习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十二条  考核内容应包括:思想政治表现、劳动态度、组织纪律、实习任务完成情况、实习日记、实习报告和实际操作水平等。

第十三条  按实习大纲要求,参加实习的学生,必须完成相关的实习报告(模版见附件)。

第十四条  本条例从发文之日起执行,由经济贸易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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