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和金融强国建设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是依托于广东金融学院经济贸易学院的广东省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为提高学术科研水平和开展工作的效率,设立了“学术委员会”,指导研究院的学术规则标准制订和学术评审等事宜。为规范设置及管理,研究院特参照《广东省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及广东金融学院项目管理相关文件,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研究院学术委员会是研究院学术研究指导机构,负责研究院学术规则标准制订和学术评审等事宜,把握研究院研究方向和发展的重大问题,负责考核研究院研究人员的学术水平,鉴定评审相关的学术成果。
第二条 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由校内外相关研究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构成,包括校内专家 2 人和校外专家 4 人。校外的学术委员会成员,由研究院主任、副主任协商提名再予聘请。
第三条 研究院学术委员会具有以下主要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学术委员会章程;
(二)审定研究院学术研究方向、中长期研究发展规划、学术科研重大改革方案与政策措施;
(三)负责研究院重大成果的评审鉴定工作;
(四)评议需要推荐上报的科研项目、学术成果以及各类科研学术奖项,设计评审与确定研究课题(包括批准由研究人员主动提出和申请的课题),并决定资助金额;
(五)研究院其他重要学术事宜的审议。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主席由校外专家担任,主席应为年富力强,学术造诣深,有较高声望,办事公道的专家。其人选由研究院负责人提名,全体委员民主评议并投票选举,选举结果报主管校长,并报市广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因病、因出国一年以上或因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学术委员会工作者,由本人提出申请或由委员会主任提议,可免去其委员职务,并按民主程序进行增补。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充分讨论后,由全体委员进行表决;表决方式可以是无记名投票,也可以是举手表决。一般问题只需得到与会委员简单多数同意即可,重大事项必须得到与会委员三分之二多数同意方可形成决议。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举办一次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研究院的重大事宜。闭会期间若遇重大事项可由主任通过信函、电话或 Email 方式与全体委员交换意见后作出决定。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章程应报广东金融学院科研处备案,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章程从 2024 年 9月 1 日生效,解释权归数字经济和金融强国建设研究院所有。
数字经济和金融强国建设研究院
2024 年 9月 1 日